2011年法案对现有《有毒物质控制法》法例的主要改革
最少数据集 (Minimum Data Sets, MDS)
要求公司递交新化学品和现有化学品的最少数据集。现有化学品的最少数据集必须在化学品被排列于优先处理等级后的 18 个月内,或于法例颁布后 5 年内,提交期限以两者中较早的日子为准。新化学品的最少数据集须在提出新化学品通报前提交。
新化学物质和新用途复审
要求在使用新化学品或使用化学品于新用途时作出通报。
安全标准测定 (Safety Standard Determination)
重新界定测定安全性时考虑的因素。除非经由美国环境保护署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指定为本质安全 (intrinsically safe) ,新化学品和现有化学品有可能需要进行安全测定。法案把证实化学品安全性的责任放在公司身上,并指明安全性测定无须经过司法复审。假如新化学品或现有化学品被测定为不安全,法规行动,包括限制或禁止使用该化学品将可执行。
信息披露
收窄可把信息列作机密的条件。经由美国环境保护署批准的声明会在 5 年内到期。
2010 年与 2011 年《有毒物质控制法》改革法案的主要差别
最少数据集的要求
早前动议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改革法案给制造商和加工商界定和发出了共同要求,他们必须共同向美国环境保护署提交有关化学品的最少量信息,以作安全标准测定。而 2011 年的改革法案喻意,每家制造商和加工商必须各自向环境保护署提交上述信息,即使相关信息早前已经由其他公司提交。
优先处理等级
2010 年法案要求编制一份优先处理等级化学品的总清单,而 2011 年法案则要求把每种化学品分类为以下 3 种优先处理等级的其中一级:「即时风险管理」(immediate risk management) 、「安全标准测定」(safety standard determination) 或「无须即时行动」(no immediate action) 。
进口与出口
2010 法案免除根据第 4 节测试规则采取的行动,须作出口通报的要求。而 2011 年法案则重新采纳受数据提交要求 (data submission requirement) 约束的化学品须作出口通报的要求;并订明化学品如以产品其中一部分的形式进口,必须受到如进口大批化学品 (bulk chemicals) 同样的要求约束。
机密商业信息 (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 CBI)
2010 年法案制定机密商业信息声明的期限为 5 年。而 2011 年法案要求美国环境保护署具体指定不受 5 年期限约束的信息类别。法案并允许美国环境保护署在某些个案中,可在没有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发放机密商业信息,在确保保密的情况下与各州分享有关信息,及对早前已归类为机密的信息是否不再享有此待遇而作决定。
提案全文:
http://www.gpo.gov/fdsys/pkg/BILLS-112s847is/pdf/BILLS-112s847i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