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欧盟发布了修订指令(EU) 2016/217,正式修订REACH 附件17第23条第2段关于油漆中镉的要求。将第2段镉不得用于代号为[3208]、[3209]的油漆中,修订为油漆[3208]、[3209]中镉的含量不得等于或大于0.01%,否则不得投放市场,此修订在发布20天后生效。
油漆[3208]:指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32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
油漆[3209]:指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
REACH (EC) No 1907/2006Annex XVII修订第23条第2段:
物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2. 不得用于油漆 [3208]、[3209].
| 2. 油漆[3208]、[3209]中镉的含量(质量比)不得等于或大于 0.01%,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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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及其化合物 (第2段内容) | 锌含量10%以上的油漆中镉的含量(质量比)不得等于或大于 0.1%,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镉含量等于或大于油漆的0.1%(以质量计)的带涂层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 锌含量10%以上的油漆中镉的含量(质量比)不得等于或大于 0.1%,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镉含量等于或大于油漆的0.1%(以质量计)的带涂层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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