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2025/40,简称PPWR)。该法规已于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并将于2026年8月12日起全面实施,全面取代实施了近30年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不同于以往各国分步落地的指令,PPWR 为欧盟统一法规,无成员国缓冲过渡期,所有销往欧盟的产品外包装、内托、缓冲包装、快递物流包装全部纳入监管;违规企业最高可处以年营业额 6% 罚款,货物直接海关扣留、强制召回,海外仓库存同步受限整改。距离实施仅剩 2 个月,电子、家居、食品、美妆、跨境电商、工业品出口企业务必完成包装合规自查!
信测标准(EMTEK)基于欧盟PPWR及官方实施指南,梳理解读PPWR新规核心红线与关键要求:
PPWR管什么?谁要管?
PPWR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
覆盖所有材质:塑料、纸卡、玻璃、金属、复合膜、泡沫缓冲、吸塑内衬、快递缠绕膜、独立调味小包装袋、礼盒塑封等;
覆盖所有场景:销售包装、组合包装、运输包装、电商包装、服务包装等;
覆盖所有主体: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供应商、跨境卖家、出口贸易商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无论企业是否在欧盟设立实体,只要其产品以任何形式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确保包装符合PPWR要求。跨境电商、OEM/ODM出口企业以及通过平台进入欧盟的中国企业,均无法豁免。
PPWR怎么管?
核心要求:可持续性、标签和信息
1.包装中物质要求(Substances in packaging,Article 5)
实施时间:2026年8月12日
核心要求:包装制造必须最大限度减少关注物质(SoC)
重金属限制: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不影响 REACH 附件 XVII、食品接触法规 1935/2004 的现有限制);
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限制:
单一PFAS物质(非聚合物)≤ 25 ppb
所有PFAS物质(非聚合物)总和 ≤ 250 ppb
含聚合物PFAS的总氟含量 ≤ 50 ppm
⚠️特别提醒:不设库存消耗过渡期!2026年8月12日之后,PFAS超标的食品包装一律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下一步:欧盟将联合ECHA在2026年12月31日前发布专项报告,评估SoC对包装重复使用、回收及化学安全的影响,可能列出高风险物质清单,后续视情启动REACH限制或纳入可回收设计标准。
2.包装可回收性(Recyclable packaging,Article 6)
包装被视为“可回收”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 | 内容 | 适用时间 |
(a) 可回收设计 | 包装须为材料回收而设计(DfR),使回收后产生的二次原材料质量足以替代原生材料。 | 2030年1月1日 或授权法案生效后24个月(取较晚者) |
(b) 规模化回收 | 包装废弃物能被单独收集、分类分拣,且可规模化回收(以第6(5)条方法论为依据)。 | 2035年1月1日 或实施法案生效后5年(取较晚者) |
⚠️ 关键理解:可回收性≠“理论上能回收”,而是要求包装在设计阶段就为回收而生,且实际能够大规模回收。
可回收性能按A、B、C三个等级评定(依据Annex II Table 3),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上市窗口:
时间节点 | 允许上市的等级 | 禁止上市 |
2030年1月1日起 | A、B、C均可 | 不可回收(<70%) |
2038年1月1日起 | 仅A级或B级 | C级及以下 |
评级依据:A级(可回收比例 ≥ 95%)、B级(≥ 80%)、C级(≥ 70%)。具体分级标准将由欧盟委员会于2028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法案制定(第6(4)条)。
3.塑料包装最低再生料含量(Minimum recycled content(PCR),Article 7)
自 2030年1月1日 或 实施法案(第7(8)条)生效后3年(取较晚者)起,所有塑料包装的每个塑料部件均须含有最低比例的消费后再生塑料(按工厂、年度平均值计算)。2040年起门槛大幅提升。
包装类型 | 2030年起点 | 2040年目标 |
接触敏感 · PET为主(非一次性饮料瓶) | 30% | 50% |
接触敏感 · 非PET塑料(非一次性饮料瓶) | 10% | 25% |
一次性塑料饮料瓶 | 30% | 65% |
其他塑料包装 | 35% | 65% |
⚠️特别注意:
再生料来源:必须来自消费后塑料废弃物,且优先认可欧盟内回收,第三国回收须满足等效收集和环保标准(需第三方验证)。
豁免:药品、医疗器械、可堆肥塑料、危险品运输包装及婴儿食品接触包装等可豁免;塑料部件<整个包装单元总重5%也可豁免。
EPR费用:再生料含量越高,EPR费用可能越低。
配套文件:计算验证方法、回收技术可持续标准、第三国等效认证等,均须在 2026年12月31日前 出台。
4.生物基塑料包装(Biobased feedstock,Article 8)
欧盟委员会须在2028年2月12日前完成生物基塑料包装的技术与环保绩效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提出立法建议,包括设定可持续性要求、使用目标,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允许用生物基原料替代再生料。
5.可堆肥包装(Compostable packaging,Article 9)
自2028年2月12日起,以下两类包装豁免Article 6的可回收性要求,必须可在工业堆肥设施中堆肥分解:
类别 | 说明 |
茶包、咖啡滤纸等 | Article 3(1)(1)(f) 所指的包装(即与食品一起使用的、用于包装茶叶、咖啡等的过滤式包装) |
水果蔬菜上的粘性标签 | 直接贴在果蔬表面的标签 |
若成员国要求,上述包装还需满足家庭堆肥标准。
如果成员国已建立相应的生物废弃物收集和处理基础设施,可要求以下包装首次投放其市场时必须是可堆肥的:
类别 | 说明 |
超轻塑料购物袋 | 壁厚<15微米 |
轻质塑料购物袋 | 壁厚15-50微米 |
其他包装 | 成员国在本法规适用之日前已要求可堆肥的包装类型 |
成员国可自行决定是否将轻质塑料袋等纳入可堆肥要求,前提是有配套的收集和处理设施。
其他所有包装(包括由可生物降解塑料聚合物及其他可生物降解材料制成的包装)——仍须按 Article 6 设计为可回收,且不得影响其他废物流的可回收性。
6.包装最小化(Packaging minimisation,Article 10)
自 2030年1月1日起,所有包装的重量和体积必须减至满足功能所需的最小值,且禁止通过双层壁、假底、多余层等手段人为增加包装体积感知。禁止“过度包装”与“空置率”行为(第10(2)条):
不符合 Annex IV 性能标准的包装(即因过度减重导致无法保护产品的,也不得投放——这是双向约束);
包装特征仅以增加产品感知体积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双层壁(double walls)
假底(false bottoms)
多余层(unnecessary layers)
⚠️ 关键理解:这是一个双向约束——包装不能过度(减得不够),也不能不足(减得过度导致保护性能不达标)。Annex IV 设定了包装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如保护性、保质期等),企业须在确保这些功能的前提下,将包装材料用量压缩到最低合理水平。
如包装设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豁免第10(2)条的禁止性规定:
类型 | 说明 |
外观设计/商标保护 | 包装设计受共同体外观设计或成员国外观设计权保护,或包装形状为注册商标,且该权利在2025年2月11日前已获保护。若执行本条款会改变其新颖性或显著性,可豁免。 |
地理标志/品质方案 | 包装产品受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如葡萄酒、烈酒等)或属于欧盟品质方案(Regulation (EU) 2024/1143)覆盖范围。 |
⚠️强调:豁免仅适用于第10(2)条(禁止特定包装设计),不豁免第10(1)条(重量体积最小化)。即使享有外观设计或地理标志保护,仍须将包装重量和体积控制在满足功能所需的最低水平。
7.可重复使用包装(Reusable packaging,Article 11)
自 2025年2月11日(PPWR生效日)起,凡是宣称“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必须同时满足9项严格条件——从设计目标、周转次数、清洗补货能力到最终可回收性,缺一不可。
包装被视为“可重复使用”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9项要求:
序号 | 要求 | 核心含义 |
(a) | 构思、设计及投放市场的目标即为多次重复使用 | 不是“顺便可以重复用”,而是以重复使用为设计出发点 |
(b) | 设计目标为在正常可预见使用条件下完成尽可能多的周转次数 | 耐用性是核心考量 |
(c) | 满足适用的消费者健康、安全与卫生要求 | 不因重复使用危害用户 |
(d) | 可被清空或卸载而不损坏其后续功能 | 内容物取出过程不破坏包装 |
(e) | 在保持包装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被清空、卸载、再充填或再装载 | 重复使用全流程可行 |
(f) | 可按照Annex VI Part B进行翻新/再处理,并保持其预期功能 | 翻新不影响性能 |
(g) | 允许粘贴标签并提供产品属性和包装本身的信息 | 标签更换或附加的可行性 |
(h) | 可被清空、卸载、再充填或再装载,且不危及操作人员健康与安全 | 操作安全性 |
(i) | 满足 Article 6 可回收包装的要求——最终成为废弃物时能够被回收 | ✅ 关键:重复使用≠可回收豁免 |
⚠️ 第(i)项尤其重要——即使包装被设计为可重复使用,当它最终达到使用寿命成为废弃物时,仍须满足可回收性要求。重复使用与可回收是并行关系,不可相互替代。
2027年2月12日前,欧盟委员会须通过授权法案,针对重复使用中最常见的包装格式,制定最低周转次数要求(供第11(1)(b)条判定使用),须考虑卫生及其他要求(如物流)。
8.包装标签(Labelling of packaging,Article 12)
自2028年8月12日起,大多数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必须加贴统一格式标签(基于象形图,易于理解,包括残障人士),标注材质成分以方便消费者分类投放。可重复使用包装另有单独标签要求,自2029年2月12日起生效。
标签类型 | 适用对象 | 生效时间 |
材料成分标签 | 所有包装(除运输包装、押金制包装外) | 2028年8月12日 或实施法案后24个月(取较晚者) |
可堆肥包装标签 | 强制可堆肥包装(茶包/咖啡滤纸/果蔬标签等) | 同上,须标明“工业堆肥适用,不适合家庭堆肥,请勿丢弃于自然环境” |
关注物质(SoC)数字标识 | 含SoC的包装 | 以实施法案为准(须2030年1月1日前出台) |
可重复使用包装标签 | 可重复使用包装 | 2029年2月12日 或实施法案后30个月(取较晚者),须含QR码展示重复使用系统及收集点信息 |
再生料/生物基含量标签(自愿) | 如自愿标注再生料或生物基含量 | 2028年8月12日或实施法案后24个月(取较晚者),须符合实施法案规范 |
废弃物收集容器标签 | 成员国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2028年8月12日或实施法案后30个月(取较晚者),须与包装标签一致 |
9.过度包装(Excessive packaging,Article 24)
自2030年1月1日起(或实施法案生效后3年,取较晚者),组合包装、运输包装、电商包装的空置率不得超过 50%。填充材料(气泡膜、泡沫、纸屑等)全部计入空置空间(Empty space)。
适用包装类型 | 说明 |
组合包装 (grouped packaging) | 将多个销售包装集合在一起的二次包装 |
运输包装 (transport packaging) | 用于运输周转的外层包装(如纸箱、周转箱) |
电商包装 (e-commerce packaging) | 用于电商配送的包装 |
空置率计算公式(第24(3)条)
空置空间 = 外包装总体积 — 内含销售包装的总体积
空置率 = 空置空间 ÷ 外包装总体积 × 100%
⚠️ 关键:填充材料(纸屑、空气缓冲垫、气泡膜、海绵、泡沫填料、木丝、聚苯乙烯/泡沫塑料颗粒等)—— 全部计入空置空间,不可扣除。
销售包装:无固定百分比门槛(第24(4)条)
自2028年2月12日起,商业运营者填充销售包装时,须确保空置率降至确保包装功能所需的最低必要水平。并未设定具体的百分比阈值,为定性要求。
注意:销售包装的空置率2028年2月12日起即适用,远早于运输包装的2030年。2032年2月12日前,欧盟委员会审查空置率标准及豁免情况,评估对玩具、化妆品、DIY套件、电子产品等设立销售包装空置率的可能性。
销售包装的特殊计算方法(第24(4)条)
空置空间 = 销售包装内部总体积 — 被包装产品的体积
⚠️ 以下情况不计入空置空间:
运输过程中会发生沉降的产品;
食品包装中需要顶隙(headspace)以保护产品;
产品之间的空气或保护性气体。
豁免情形(第24(5)条)
以下包装可豁免第24(1)条的50%空置率要求:
豁免类型 | 说明 |
销售包装直接用作电商包装 | 产品自身销售包装直接发货,不套外箱 |
可重复使用系统中的包装 | 包装属于可重复使用系统的一部分 |
⚠️ 但:即使豁免,仍须遵守 Article 10(包装最小化) 的要求。
10.生产者责任延伸(EPR)(Articles 40-48)
自2026年8月12日起,所有将包装或包装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生产者,均须在每个销售国完成EPR注册并履行相关义务。非欧盟企业须在每个销售国指定授权代表,由其代为履行EPR义务。无注册,不上市。
PPWR对“生产者”的定义较以往更为宽泛,涵盖了包装或包装产品首次投放市场的各环节主体:
情形 | 生产者认定 |
在成员国设立,首次在该成员国境内投放运输包装、服务包装或初级生产包装 | 该设立主体 |
在成员国设立,首次在该成员国境内投放包装好的产品 | 该设立主体 |
在成员国或第三国设立,首次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直接向消费者投放包装或包装产品 | 该设立主体(跨成员国) |
在成员国设立,首次在另一成员国境内向包装商品用户投放包装(非直接消费者) | 该设立主体 |
在成员国设立,对包装商品进行拆包且非最终用户 | 该拆包主体(除非另有生产者) |
⚠️ 对中国企业最关键的一点:将包装好的产品从中国直接销售给欧盟消费者的非欧盟企业,同样被认定为“生产者”,须承担EPR义务。
11.合规性评估程序(ANNEX VII)& 欧盟符合性声明(ANNEX VIII)
制造商须自行建立技术文件并签发欧盟符合性声明,以证明包装符合Articles 5至12的所有适用要求。一次性包装保存记录5年,可重复使用包装保存10年。
技术文件(Annex VII Point 2)须涵盖以下6类要素,以便对包装的设计、制造和运行进行评估:
序号 | 内容要素 | 说明 |
(a) | 包装的总体描述及其预期用途 | 说明包装是什么、用在哪里、怎么用 |
(b) | 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及各部件材料 | 设计蓝图及材料清单 |
(c) | 理解图纸所需的描述和解释,以及包装的原理和运行方式 | 图纸的补充说明文件 |
(d) | 标准清单:① 全文或部分适用的协调标准(参照Article 36);② 全文或部分适用的通用规范(参照Article 37);③ 用于测量或计算的其他相关技术规范;④ 如部分适用标准,须标注具体适用的部分;⑤ 如未适用标准,须描述为满足要求所采取的方案 | 关键是“溯源” ——须明确用哪些标准或方案来证明合规 |
(e) | 对Articles 6(可回收性)、10(包装最小化)、11(可重复使用包装)的评估如何执行的定性说明 | 需解释方法,而不只是给出结论 |
(f) | 测试报告 | 须有实际数据支撑 |
欧盟符合性声明(EU DoC, Annex VII Point 3):
· 须为每种包装类型(packaging type)起草一份书面符合性声明
· 须与技术文件一同保存备查
· 保存期限:
一次性包装:自投放市场起 5年
可重复使用包装:自投放市场起 10年
· 须在主管当局要求时提供副本
· 关键要素:唯一识别码、制造商信息、包装识别描述、适用协调标准/通用规范引用、签署地点与日期、签署人职务与签名。
PPWR关键实施时间线
时间节点 | 核心事项 |
2026.08.12 | PPWR全欧盟正式实施: 四项重金属总量限值、食品接触包装PFAS管控生效;出口企业须完成EPR注册、出具DoC符合性声明并留存全套技术档案。 |
2027.02.12 | 欧盟发布包装轻量化与空置率统一测算标准,明确过度包装判定依据;同步出台可重复包装最低循环次数规范。 |
2028.02.12 | 生物基塑料评估体系及可堆肥包装回收优先设计标准落地,可降解/生物基包装须按新规验证。 |
2028.08.12 | 欧盟统一材质标签强制启用,旧版回收标识全面淘汰。 |
2030.01.01 | 五大硬指标同步执行:可回收≥C级(回收比例≥70%)、塑料包装强制最低PCR含量、空置率/最小化硬性限值、可重复使用量化目标。 |
2035.01.01 | 新增规模化回收考核——包装须在欧盟多国具备商业化回收能力。 |
2038.01.01 | 仅A级(≥95%)及B级(≥80%)包装允许投放,C级全面禁止。 |
2040.01.01 | 再生料含量及可重复包装目标大幅提升,全面达成欧盟循环经济顶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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