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REACH) 的镉含量新限制

日期: 2014-08-04
公告摘要
2011 年5 月20 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 颁布了一项法规(EU 494/2011) 以修订《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EC) 第1907/2006 号法规中附件 XVII (Annex XVII of REACH regulation (EC) No.1907/2006) 对镉(Cadmium) 含量的限制。此法规限制珠宝首饰、铜焊条和所有塑料的镉含量,并按照2011 年5 月21 日颁布的修正案(Corrigendum) 所示,于2011 年12 月10 日正式执行。

 
背景
《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EC 第1907/2006 号法规) 中附件XVII 已对混合物和物品的镉含量施行数项限制。现在,限制范围则延伸至珠宝首饰、铜焊条和所有塑料,把镉含量限于100 毫克/千克(mg/kg) 的水平。对于循环再用的聚氯乙烯(PVC) 物料于建筑产品的应用,新法规容许重复使用低镉含量(0.1 百分比) 的再生聚氯乙烯(recovered PVC)。
修订内容提要

珠宝首饰
如果下列珠宝首饰物品的镉浓度相对金属部分的重量比例等同或高于0.01 百分比(100 毫克/千克),便不应推出市场:
  • 用于制作珠宝首饰的金属珠子和其它金属部件
  • 珠宝首饰、仿真珠宝制品和发饰的金属组件(即手镯、项链、指环、穿刺珠宝首饰、腕表、腕饰、发饰、胸针、袖扣)
备注:以上要求将不会适用于2011 年12 月10 日为止,已面世超过50 年的珠宝首饰。
 
混合物和物品
一些列于清单中以镉为聚氯乙烯稳定剂,而须受镉含量限制约束的指定物品已被移除。取而代之, 此事宜现换上以下的模式规管:把镉不应用于以合成有机聚合物制造的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延伸到所有塑料之上,而容许上限维持在镉含量相对塑料重量比例的0.01 百分比(100 毫克/千克) 水平。

油漆
镉不应用于油漆中。就内含10 百分比以上锌的油漆而言,镉含量限制为0.1 百分比。
如果涂漆物品的镉浓度相对物品的涂漆重量比例等同或高于0.1 百分比(1000 毫克/千克),便不应推出市场。
 
再生聚氯乙烯
以聚氯乙烯废料和混合物制造的混合物,及内含再生聚氯乙烯的物品,如果其镉浓度相对一些硬质聚氯乙烯应用重量的比例不超过0.1百分比(1000毫克/千克),也可推出市场。这些物品的例子包括:建筑采用的成型板和硬质板、大门、窗户、卷闸、墙壁、百叶窗、围栏、屋顶排水沟、甲板、平台、电缆槽道和非饮用水管道。所有内含再生聚氯乙烯的物品和混合物 ,必须以清晰、易读和不能擦掉的方法,在物品上标示「含再生聚氯乙烯」(‘Contains recovered PVC’),或加上 PDF 档案所示的指定图像。

铜焊填充物
镉不应用于已含有等同或高于0.01百分比(100 毫克/千克) 镉的铜焊填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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